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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简答总结(1)

来源:fjzsksw.com 2010-1-18 10:45:30

 

1. 依法执教: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,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,依法行使权力,自觉履行义务,逐步使教育工作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。

2. 依法执教的特点:1执教主体的特定性2. 执教依据的专门性3.执教性质的特殊性4.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

3. 依法执教的必然性:1.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2.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3.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.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5.教师依法维权需要

4. 教育法律: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/教育法/职业教育法/高等教育法/高等教育法/民办教育促进法。最早:学位条例

5. 正确处理好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

6. 教育法:广义:体现统治阶级的再教育方面一致的,由国家制定或认可,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。狭义: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规范性文件。

7. 教育法的特点:1.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2.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.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。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。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

8. 教育法的基本原则:1.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的方向性原则2.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3.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原则4.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5.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6.教育的改革和发展、教育经费支出的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

9. 教育平等包括:起点(入学),过程(就学),终点(学业成就)

10. 规范作用:指引、评价、教育、预测、强制

11. 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:假定、处理(可以怎样,不能怎样)、法律后果

12. 教育法律类别:1.调整方式分(授权性规则/义务性规则)2.强制性不同分(强制性规则/任意性规则)3.内容确定性不同(确定性原则/委托性原则/准用性原则)

13. 教育法律关系: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
14. 教育法律的构成:主体、内容(权利和义务)、客体〉18岁—16岁---10岁—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,16—18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,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

15. 主体的种类:公民(居住我国的外籍人和无国籍人,只要从事教育活动)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、国家机关、利益共同体、国家

16. 客体的种类:物、行为及其后果、精神产品

17. 教育法律事实: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、变更和消灭的根据,包括教育法律事件/教育法律行为

18. 教育法律形式:也称教育法的渊源,执教于法律的具体表下形式,既有不同国家机关依照不同方式创制或认可的,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

19. 教育法律类别:宪法、教育法律、教育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教育法规、教育规章及国际教育条约协议

20. 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效力等级遵循的原则:1.下位法服从上位法2.特殊法优于一般法3.后定法优于前定法4.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5.被授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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